质量安全

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18-08-07 来源:江西源河工程 作者: 管理员

  

 一、总则

1.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现场行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标准。

2.在江西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检测单位等,应遵守本标准。各级水利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指导、检查和评价水利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时应按本标准执行。

3.凡在建和新开工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要求,其小型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安全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法人、各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和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装订成册,其中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挂墙。

2.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之间、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参建单位与现场班组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设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参建单位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齐全,装订成册。

4.现场各参建单位的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5.建立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有书面记录。

(二)目标管理

1.各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即工程开工前必须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

2.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各参建单位的项目部与项目管理人员及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以责任书形式把项目工程总的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各参建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每月考核,记录在册。

3.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各参建单位项目部内部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双方责任、工作措施和考核及奖惩内容。

(三)施工组织设计

1.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较全面、具体、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

2.工程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隧洞、高边坡、打桩、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等施工单位均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3.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能有效地指导施工。

4.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审核,签名盖公章后方可实施。重大危险源分部分项需经项目法人和工程质监部门专项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5.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更改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四)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l.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各施工单位在下达施工任务同时对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2.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操作技术、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3.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履行签字手续。

(五)安全检查

1.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每半月不少于一次。

2.各种安全检查(包括被检)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要有复查情况记录。被检的单位必须如期整改并上报检查部门、单位,现场应有整改回执单。

3.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如期完成,并上报有关部门。

(六)安全教育

1.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

    2.各施工单位要建立现场职工安全教育卡。新进场工人须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3.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有针对性。

4.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进行年度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七)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l.施工现场必须按工程实际情况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中小型机械操作工花名册。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按规定年限复审,不得超期使用。

(八)工伤事故处理

    l.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实行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每月要填报伤亡事故报表。

    2.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三、文明施工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

施工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度汛等有关规定,重点区域设有撤离逃生通道,总体布局与分区合理,规范有序。

    (二)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应积极推行硬地坪施工,作业区、生活区主干道地面必须用一定厚度的砼硬化,场内其他次道路地面也应硬化处理。

2.场内道路保持畅通,路面平整、不扬尘、路面无积水、步行不沾泥。设置必要的夜间照明和交通安全标志标识(如限速、限高标识等)。与公共交通交汇处,施工期间安排人员执勤指挥。不准在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等物品。因工程需要切断道路之前,必须报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提前做好标识和安全防护措施,广发通知,保证交通安全,必要时派专人值守。

主要施工道路应路基坚实,边坡稳定;双车道不宜窄于7.0m,单车道不窄于4.0m。单车道应在可视范围内设有会车位置;最小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5m,纵坡不宜大于8%;路两端建回车场地;在急弯、陡坡、窄路、桥头、高路堤、交叉口、视距不足、地形险峻地段等应设警示标志、防护栏(墙)等安全设施。

(三)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

1.施工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

2.各种材料、构件的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标识标牌。

3.各种材料的堆放必须整齐,要做到“散材成方、型材成垛”,大型工具应一头见齐,钢筋、构件、钢模板等应堆放整齐覆盖防雨布,垫起并超出地面高度不小于20cm,且有通畅的排水设施。

4.袋装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并有防潮、防雨措施,堆放时距地面、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并留出运输通道。

5.成品骨料的堆存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遮阳防雨棚,各级骨料仓应设标志牌,标明规格、检验状态、数量等信息,并设置隔墙等有效措施,严禁混料,并应避免泥土和其他杂物混入骨料中。

6.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以资识别。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且高于地面20cm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且采用防雨布严密覆盖。

7.易燃易爆品,应设置专门的仓库堆存,远离施工区和人员住宿区,按规定存放且不得混放,专人负责看守,设专门台账,完善领用程序,确保安全。

8.每个作业面都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剩余材料要堆放整齐。

(四)现场住宿

    1.施工现场根据作业需要设置职工宿舍。宿舍应集中统一布置,严禁在厨房、作业区内住人。

    2.施工现场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必须明显划分。确因场地狭窄不能划分的,要有可靠的隔离栏护措施。

    3.宿舍应确保主体结构安全,设施完好,禁止用钢管、毛竹及竹片等搭设的简易工棚作宿舍,活动房搭设不宜超过二层。

(五)现场防火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防火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并成立领导小组,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器材及义务消防人员。

    2.施工现场必须有消防平面布置图。

    3.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4.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油漆间等消防防火重点部位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有专人负责。

    (六)施工现场标牌

    1.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及各主要标段施工现场明显处,应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1.4m×2.8m),消防保卫牌(0.7m×1.4m),安全生产牌(0.7m×1.4m),文明施工牌(0.7m×1.4m)和施工现场平面图(1.4m×2.8m)。大门宜采用硬质材料,力求美观、大方并能上锁,不得采用竹芭片等易损、易破材料。

2.施工现场应合理悬挂安全生产宣传和警示牌,标牌悬挂牢固可靠,特别是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都必须有针对性地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施工区域、机械设备根据施工需要设置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标志。

4.单项具有危险性作业的现场或出入口处应设置具有安全提示性、作业的危险因素告知、作业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标牌。

5.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消防及紧急救护标志,标识齐全、清晰。施工机械设备应随机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

6.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警示标志。

7.各参建单位应分别在各自营区设置有企业名称的标识。项目法人有统一要求时,按项目法人的要求设置。

四、“三宝”“四口”防护

(一)安全帽

1.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者必须戴好安全帽。施工现场安全帽宜分色佩戴。

2.应正确使用安全帽,扣好帽带,不准使用缺衬、缺带及破损的安全帽。

(二)安全网

1.安全网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以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准用证等,严禁使用无证不合格的产品。

2.安全网应绷紧、扎牢、拼接严密,不得使用破损的安全网。

(三)安全带

1.施工现场搭架、支模等高处作业均应系安全带。2、安全带高挂低用,挂在牢固可靠处,不准将绳打结使用。

(四)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

电梯井口、楼梯口边的防护设施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牢固可靠,防护栏杆漆刷红白相间色。

(五)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预留洞门、坑井在1.52以内的用固定盖板防护;1.52以上的洞口,四周设栏杆围护,栏杆里侧用密目式安全网围护,洞口处张挂水平安全网。

(六)通道口防护

1.进出建筑物主体通道口、井架或物料提升机进口处、外用升降机进口处等均应搭设防护棚。

2.砂浆机、拌和机和钢筋加工场地等应搭设操作简易防护棚。

3.各类防护棚应有单独的支撑体系,固定可靠安全,严禁用毛竹搭设且不得悬挑在外架上。

五、施工用电

施工用电线路及照明应遵守下列一般要求:

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2.施工现场应做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并有临时用电方案。配电箱开关箱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开关箱应有防尘、防雨措施。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设备专用箱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禁一闸多机,无人看守配电箱应上锁。

4.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在脚手架上安装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6.对夜间影响飞机和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7.施工现场应采用一般照明、局部照明、混合照明,现场照明宜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要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宜采用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照明器具应根据施工现场的湿度、尘埃量、防火、防爆、振动、防腐蚀等环境要求选择相应的照明器具。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得使用绝缘老化或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8.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电线、电缆超负荷工作。

六、脚手架、模板工程、塔吊、物料提升机械、起重吊装、施工机具及其他

脚手架、模板工程、塔吊、物料提升机械、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省、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标准、技术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确保使用操作安全,具体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的危险性较大的高边坡、高支模、隧洞、爆破等分部分项,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专项方案,并经专家审定后方可实施。

1.危险作业开工前,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确定施工范围和警戒区域,进行封闭管理,并应有专人指挥和专人安全监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工作时应由专职施工人员指挥作业,指挥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红旗、口哨等安全保护和指挥工具。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特种设备的施工操作范围。

起重、吊装机械在使用前应经过试车验收,试车前应注意检查挂钩、钢丝绳、齿轮和电气部分等,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物件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3.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控制爆破飞石、震动、扬尘的有效措施,并设置有效的避炮区域。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划定安全警戒区,并明确安全警戒人员,在装药联线开始前无关人员一律退出作业区,在起爆开始前除炮工外其他人员一律退到安全地点隐蔽,爆破后须经炮工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入现场,对暗挖石方爆破尚须经过通风、恢复照明安全处理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七、附则

1.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本标准未涉及部分,按照国家、水利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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