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部门在审查项目合同的时候,注意到了一份供应商合同。特别之处在于,该合同的内容涉及到两个应纳税项目,分别是机械设备购入和设备安装。所以刚拿到这份合同,我们第一想法是,这是兼营,还是混合销售?区分好了后两者的概念,我们才能判定这份合同的税率。下面,我们简单了解下什么是“兼营”和“混合销售”模式。
兼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除了混合销售)是兼营,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比如移动电信等大厅办理业务时,除了缴纳话费,还有销售手机的业务。缴纳话费办理业务,是服务类,税率为6%,而手机销售税率为13%,如不能核算清楚,则就高原则,全按13%征税。
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简言之,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但如果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注意只能是服务及货物的组合),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税率或征收率一般从主业,特别情况按兼营对待。
注意,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没有“货物+销售不动产”,没有“货物+销售无形资产”,也没有“货物+劳务”这些形式。
总结来说:兼营与混合销售二者区别在于:兼营所涉及的业务之间是不相关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可分开核算;而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其业务绑定在一起,不可分开的,所涉及的税种也是同时发生的。所以,判断混合销售行为需要把握住的原则是,货物和服务是有内在关联性的。
比如公司在外组织会议,会议场所会准备矿泉水等茶品,此时,提供会议场所和矿泉水即为“服务+货物”形式的混合销售行为,此时服务才是主业,税率为6%。酒店内会议室外小店售卖矿泉水,此时矿泉水和会议服务并无关联性,此时的矿泉水税率为13%。我们可以理解为,把握混合销售的税率要点,在于业务内容中谁是主业。
至此,我们应该可以排除该合同的兼营行为,该合同应属于“混合销售。不过,我们又注意到另一个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公告1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一条是限制性条款,根据此条文规定,应税行为需同时具备三点:(1)自产货物(2) 供建筑业劳务(3)分别核算货物销售和服务金额。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自产货物+建筑服务”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需要划分至“兼营”范围。
经了解,我们这份合同属于外购机械设备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业务。合同中机械设备并非自产,而且外购设备金额占比大,不符合国税2017年11号公告所言“兼营”方式。但这不意味着我们不可以套用“兼营”的计税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二)第二十八条:“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规定: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综述,供应商作为外购设备的前提下,根据此规定,该合同中若分别列明“设备”与“服务”,还是可以按照“兼营”方式处理分别核算计税的。如合同未分别注明“设备”与“服务”金额,则根据“混合销售”来计税。如若该供应商为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服务,则该合同判定税率参照“建筑安装”为9%并无不妥。若该供应商为设备销售行业,则税率应为13%。建筑业中的混合销售似乎格外难判定,一家公司如果同时拥有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资质,包工包料而且材料占的比重又大,谁是主谁是次,按销售货物为主还是依照行业分类,需要我们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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