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蓬勃发展,国家的改革也从未停歇过。随之而来的政策也可以说是更加精义新意,层出不穷。尤其是近几年税法和财政法改革密且多,其下达的改革文件真可谓是“日新月异”了。
这不,我们刚送走了改革不断的2018,又马不停蹄地迎来了不断推陈出新的2019。这对于财务人员,尤其对于我们这些新纳入增值税大军的建筑行业的财务人员而言,要求我们在完成日常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和巩固新知识。作为在公司部门中最先接触政策的我们,将为大家“盘点盘点”这段时间新推出的、与我们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些政策,按照税种的分类来说明一下我们的工作。
就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而言:在2018财税的32号文里,国家税务总局就下达了降低增值税税率为企业减负的通知。今年3月刚闭会的2019年人大二次会议,李克强总理就声明了今年将再降税率,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那么,有需要开票的项目就需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了。
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方式可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合理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和征税方式值得大家注意。今年年初最大的亮点政策要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倾斜。
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既然小规模纳税人利好政策如此多,那么自然人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呢,其判断口径又是怎么样呢?对此国税局发出如下解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新疆税务局肯定并请示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就是说自然人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划入小规模纳税人范畴,对自然人的征税事项(包括个人出租房屋、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劳务等发票、股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等)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享受按50%幅度减征。
其他非税收收入方面: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国家的政策更加合理、利民。
今年5月1日起,将降低社保费用。具体情况暂无文件。
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的第七次修改。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个人起征点的提升至5000元和专项扣除的政策正式实施,以及其他一系列政策。值得关注的是,国税局发文称自2019年1月1日起税务局代开发票不再代为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又出台了61号公告,发文强调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责任,本办法也是2019年1月1日实施。结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板块,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力度大大降低,同时国家又通过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惩处方式打击个人的代开发票行为,实则规范市场,减少虚开的可能。出发点虽好,但也对国民对整体素质提出了要求。比如,如果人人都是“老板”,那么这个“老板”能否保证自己一直合法合理按照国家的意愿发展下去?
似是感受到多方压力,近日我省税务局有颁布就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这个政策似是又回到了改革前。这个过渡政策可持续多久,我们也无法预估。毕竟政策的出台代表着国家意识的表现,国家意识是集体意识,而不是只是纳税人的意识。但是我们依旧对国家的前景怀有无限憧憬,毕竟国家领导人已经在此次人大二次会议告诉国民“要更大规模的降税降费”。我们现在能做的只有把政策的原文告诉给大家: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五、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3%预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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